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辽0203执2294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
被执行人:嵇井平。本院在执行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与嵇井平与公司、证券、保险、票据有关案件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嵇井平未履行(2017)辽0203民初2688号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嵇井平银行存款31264.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徐 立
二〇一九年一月六日
书记员 赵禹善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