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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豫1421民初4021号

王凯、 谢广聚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民权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06
公开日期
2020-01-14
所属地区
河南省民权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当事人
王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民权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1421民初4021号本院

二○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九日对原告王凯与被告谢红伟、谢广聚健康权纠纷一案作出的(2019)豫1421民初4021号民事判决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2019)豫1421民初808号民事判决书中的“案件受理费150元,原告王凯负担15元,被告谢红伟负担90元,被告民权县胡集回族乡乡直回族小学负担45元”中的数字“150”、“15”、“90”、“45”为笔误,应分别补正为“300”、“30”、“180”、“90”。

审 判 长  王广潮

人民陪审员  胡明星

人民陪审员  潘秀芹

二〇一九年一月六日

书 记 员  孙齐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