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民权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1421民初4021号本院
二○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九日对原告王凯与被告谢红伟、谢广聚健康权纠纷一案作出的(2019)豫1421民初4021号民事判决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2019)豫1421民初808号民事判决书中的“案件受理费150元,原告王凯负担15元,被告谢红伟负担90元,被告民权县胡集回族乡乡直回族小学负担45元”中的数字“150”、“15”、“90”、“45”为笔误,应分别补正为“300”、“30”、“180”、“90”。
审 判 长 王广潮
人民陪审员 胡明星
人民陪审员 潘秀芹
二〇一九年一月六日
书 记 员 孙齐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