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闽0102执5491号
申请执行人:张德明,男,汉族,1950年10月28日出生,住福建省福鼎市。
申请执行人:李雪琴,女,汉族,1951年3月13日出生,住福建省福鼎市。
申请执行人:林丽珍,女,汉族,1969年11月15日出生,住福州市晋安区。
申请执行人:张雯嘉,女,汉族,1994年6月28日出生,住福州市晋安区。
被执行人:缪海全,男,汉族,1971年2月16日出生,住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
被执行人:缪海东,男,汉族,1977年8月7日出生,住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 申请执行人张德明、李雪琴、林丽珍、张雯嘉与被执行人缪海全、缪海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闽0102民初7275号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因被执行人缪海全、缪海东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张德明、李雪琴、林丽珍、张雯嘉于2019年9月2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标的为偿还借款本金105万元及利息,赔偿律师费25900元及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采取如下执行措施: 1、本院通过邮寄送达方式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缴款通知书等法律文书。 2、本院通过人民法院执行案件流程信息管理系统查询到被执行人缪海东名下所有的位于福州市晋安区房产已被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首先查封,我院已发函到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参与分配;本院通过人民法院执行案件流程信息管理系统多次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信息,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立即执行到位的财产登记信息。 3、本院通过邮寄送达方式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高消费令,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需的有关消费。 4、上述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本院已通过笔录约谈形式告知申请执行人。 综上所述,经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并表示暂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申请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林金程
二〇一九年一月六日
书记员 施文康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