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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沪0115民初74677号

赵洁、任立等与上海市浦东新区金丰苑业主委员会业主知情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06
公开日期
2019-06-11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业主知情权纠纷
当事人
赵某;任某;施某某;唐某某;蔡某某;王某;上海市浦东新区某某业主委员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沪0115民初74677号

原告:赵某,女,1973年1月25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原告:任某,男,1971年6月23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原告:施某某,男,1981年10月9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原告:唐某某,女,1975年12月20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原告:蔡某某,女,1975年12月20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原告:王某,女,1978年5月25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上述六原告之共同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展,上海利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市浦东新区某某业主委员会,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

负责人:丁和云,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明,上海李东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赵某、任某、施某某、唐某某、蔡某某、王某诉被告上海市浦东新区某某业主委员会业主知情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长  薛桂蓉

人民陪审员  陶义才

人民陪审员  张惠芳

二〇一九年一月六日

书 记 员  曹 静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