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沪0115民初74677号
原告:赵某,女,1973年1月25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原告:任某,男,1971年6月23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原告:施某某,男,1981年10月9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原告:唐某某,女,1975年12月20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原告:蔡某某,女,1975年12月20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原告:王某,女,1978年5月25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上述六原告之共同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展,上海利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市浦东新区某某业主委员会,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
负责人:丁和云,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明,上海李东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赵某、任某、施某某、唐某某、蔡某某、王某诉被告上海市浦东新区某某业主委员会业主知情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长 薛桂蓉
人民陪审员 陶义才
人民陪审员 张惠芳
二〇一九年一月六日
书 记 员 曹 静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