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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辽0191民初3356号

原告李慎玲与被告付忠辉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05
公开日期
2019-03-27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当事人
李慎玲;付忠辉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8)辽0191民初3356号

原告:李慎玲,女,住辽宁省营口市鲅鱼圈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贤,辽宁瀛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付忠辉,男,住辽宁省朝阳县黑牛营子乡。

原告李慎玲与被告付忠辉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2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李慎玲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贤,被告付忠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依法向原告偿还原告代被告履行的《离婚协议书》中偿还原告名下信用卡的透支金额6.5万元;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还款利息,以6.5万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1.5倍标准计算,自2017年1月1日起算至被告实际还清之日止;3.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律师费5000元、保全费、保险保费800元。事实与理由:2016年7月14日,原、被告协议离婚并在民政局签署《离婚协议书》,明确约定双方的债权债务承担问题,原告名下信用卡透支金额6.5万元由被告在2016年年底前还清,如有逾期,产生一切利息由被告偿还。协议签署后,被告未履行前述还款义务,且一直推脱,故原告诉至法院。

被告付忠辉辩称,对原告第一项诉讼请求认可,但是我已经支付给原告13,000元,应该从原告诉请中扣除,而且我方现在没有还款能力,对其他诉讼请求不予认可。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予以佐证。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如下事实:原告李慎玲与被告付忠辉原系夫妻关系,二人于2016年7月14日签订离婚协议,并登记离婚。离婚协议中约定:“…原告名下的信用卡透支金额6.5万元由被告偿还,在2016年年底还清,如有逾期,产生一切利息由被告偿还…”另查明,双方离婚后,被告未履行协议该部分内容,原告自行将信用卡透支金额偿还完毕,其中,建设银行欠款9779元于2017年3月20日清偿完毕,广发银行欠款55,248.46于2017年12月22日清偿完毕,原告共计还款65027.46元。

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离婚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对原、被告双方均有约束力。离婚协议中双方约定由被告负责偿还原告名下信用卡透支金额,因被告不履行协议,原告代被告偿还欠款后,现依据协议要求被告予以偿还,主张合理,本院予以支持。

被告虽辩称已支付原告13,000元,但未能提供证据予以证明,故本院对该辩解不予采信,对原告主张的65,000元予以确认。关于利息问题,原告自述建设银行欠款9779元于2017年3月20日清偿完毕,广发银行欠款55,248.46元于2017年12月22日清偿完毕,被告对上述事实无异议,但对原告的利息主张不予认可,

本院认为,虽然双方约定被告应于2016年年底前偿还完毕,但原告实际清偿日期在此之后,故利息应自实际清偿之日起算较为合理,且原告主张的利息计付标准并无法律及事实依据,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为宜。关于原告主张的律师费和保险保费问题,因无法无据,故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付忠辉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李慎玲人民币65,000元;

二、被告付忠辉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李慎玲人民币65,000元的利息(其中,9779元的利息自2017年3月20日起算至实际给付之日,55248.46的利息自2017年12月22日起算至实际给付之日,均按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付);

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保全费670元,由被告付忠辉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陈 睿

人民陪审员  马晓霞

人民陪审员  张嘉玢

二〇一九年一月五日

书 记 员  李 爽本案判决依据的相关法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八条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因履行上述财产分割协议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请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