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孟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豫0883执1219号
申请执行人:刘中胜,男,1963年6月25日出生,汉族,住孟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玉峰,系申请执行人同事。
被执行人:孙铭,男,1977年5月8日出生,汉族,住孟州市。本院在执行刘中胜与孙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8年12月17日向被执行人孙铭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接到通知后3日内履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孟州市人民法院(2018)豫0883民初1207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孙铭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孙铭银行存款45260元及利息,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毛方周
二〇一九年一月五日
书记员 李晓蒙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