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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豫0883执1219号

刘中胜与孙铭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孟州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05
公开日期
2019-05-14
所属地区
河南省孟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刘中胜;孙铭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孟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豫0883执1219号

申请执行人:刘中胜,男,1963年6月25日出生,汉族,住孟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玉峰,系申请执行人同事。

被执行人:孙铭,男,1977年5月8日出生,汉族,住孟州市。本院在执行刘中胜与孙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8年12月17日向被执行人孙铭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接到通知后3日内履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孟州市人民法院(2018)豫0883民初1207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孙铭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孙铭银行存款45260元及利息,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毛方周

二〇一九年一月五日

书记员  李晓蒙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