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开鲁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8)内0523民初7328号
原告:开鲁县东风镇章古台砖厂,所在地开鲁县东风镇章古台村。 经营者:牛福,男,1971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内蒙古通辽市开鲁县东风镇道德村。
委托代理人:田春林,1976年1月1日出生,汉族,开鲁县东风镇章古台砖厂职工,住内蒙古通辽市开鲁县东风镇学校****。
被告:陈广林,男,1989年4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住内蒙古通辽市开鲁县/div> 原告开鲁县东风镇章古台砖厂与被告陈广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开鲁县东风镇章古台砖厂委托代理人田春林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广林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开鲁县东风镇章古台砖厂诉称,原告为被告陈广林提供红砖,未给付价款,被告于2015年2月12日为原告出具欠据一枚。此款经原告多次索要,被告拒不给付。故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偿还欠款42480.00元。 被告陈广林未答辩。
经审理查明,
本院查明的事实与原告陈述一致。 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欠据一枚,以上证据来源合法,客观真实,与本案具有关联性,能够反映案件事实,本院予以采信。
本院认为,被告陈广林在原告开鲁县东风镇章古台砖厂赊购红砖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陈广林应给付原告开鲁县东风镇章古台砖厂欠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被告陈广林偿还原告开鲁县东风镇章古台砖厂欠款42480.00元。此款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 如果义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果义务人拒绝履行上述义务,权利人可在履行期满后二年内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逾期申请人民法院不承担执行责任。 案件受理费860.00元,公告费600.00元,由被告陈广林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交纳相应的上诉费用,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上诉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 判 长 董 伟
审 判 员 张连增
人民陪审员 朝 鲁
二〇一九年一月五日
书 记 员 刘 宇 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七十六条民事主体依照法律规定和当事人约定,履行民事义务,承担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