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粤0306民初27298号
原告:深圳市为海建材有限公司松岗分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松岗街道碧头村奋进变电站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067159577R。
法定代表人:夏久阳。
委托代理人:王国国,广东和语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吴纯,广东和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日辉,男,汉族,1973年6月3日出生,户籍地址深圳市龙华新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深圳市为海建材有限公司松岗分公司与被告陈日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1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撤回起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62元,本院减半收取1031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陈 柳 绚
二〇一九年一月三日
书记员 姜月(兼)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