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京0113民保令1号
申请人:梁素珍,女,1938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北京市顺义区村民,现住北京市顺义区,身份号码×××。
被
申请人:孙习卫,男,1969年4月16日出生,汉族,北京市顺义区村民,现住北京市顺义区,身份号码×××。申请人梁素珍于2019年1月2日向本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梁素珍称: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为母子关系,分住顺义区×村相邻两院,由于被申请人性格偏激暴躁,对申请人不孝,母子平素不合。2017年春,申请人翻建房屋时,被申请人的妻子曾以风水原因阻拦申请人拆除旧房,后经申请人妥协才继续施工。2017年4月,申请人新建房屋正房上盖时,被申请人酒后与申请人吵架,以其父曾将该房屋给他作为借口,与申请人吵架。2017年5月7日,申请人建好房屋,在安装灯具时,被申请人再次到申请人家里闹事,被申请人进院后先追打申请人所养的狗,然后与申请人吵架,被街坊和院内房屋承租人劝回家后,被申请人向申请人院内投掷空酒瓶,申请人被酒瓶砸中晕倒,头部受伤,眼睛破裂,被送至空港医院救治。后沙峪派出所出警并将被申请人带至派出所。2018年9月29日,被申请人以其女儿要举办婚礼为由,到申请人院中,欲强迫申请人参加婚礼,申请人表示拒绝,被申请人遂扯下申请人屋门门帘、摔坏电暖壶、驱逐院内房屋承租人,并威胁烧毁申请人房屋。在2018年9月29日被申请人闹事之后,为躲避被申请人,申请人到大女儿孙习红家中居住生活。2018年12月15日晚上,被申请人到孙习红家中,要求已经卧床休息的申请人随其到其家中居住,对申请人强行拉扯,在申请人拒绝后,拿出其携带的菜刀,叫嚣“我开膛破肚,看看心是红的黑的”,然后拿起孙习红家里的剪子,将自己后背扎上,申请人受到惊吓刺激和外力作用,心脏病发作,当晚送到地坛医院急救。申请人已年逾八十,患有心脏病、哮喘等疾病,对被申请人的吵闹、威胁、恐吓,自残行为不堪其扰,精神和生活受到极大影响,故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请依法审查批准。申请人梁素珍主张被申请人孙习卫有家庭暴力并提交了门诊病历、转诊单、出院记录、告知单予以佐证。本院至北京市公安局顺义分局后沙峪派出所调取了2017年5月7日的接警单、出警视频、2018年12月15日的接警单。孙习卫称认可法院调取的接警单以及出警视频,但称2017年5月7日其只是在酒后从自家宅院向梁素珍家宅院抛空酒瓶打算砸狗,并未想要砸梁素珍,实际也未砸到梁素珍,2018年12月15日晚其到孙习红家里想要让梁素珍回到梁素珍自家居住,梁素珍提到其非梁素珍儿子,其一生气就拿出孙习红家里的剪刀扎其脖子,后被劝开,但其从未对梁素珍实施过家庭暴力。孙习卫称其基本天天喝酒,很难戒掉,其同意梁素珍的所有申请事项。
本院经审查认为,虽然孙习卫称其从未对梁素珍实施家庭暴力,但其曾于2017年5月7日在酒后向梁素珍宅院抛掷空酒瓶,在2018年12月15日到孙习红家里进行自残,上述行为已经威胁到了梁素珍的身心安全,梁素珍年事已高且患有心脏病等疾病,为了避免双方产生争吵等危及梁素珍人身安全及日常生活的稳定的行为发生,且考虑孙习卫同意梁素珍的全部申请事项,
本院认为梁素珍的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发出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禁止被申请人孙习卫对申请人梁素珍实施家庭暴力;
二、禁止被申请人孙习卫进入申请人梁素珍的住所或其他活动场所;
三、禁止被申请人孙习卫骚扰、跟踪、接触申请人梁素珍及其近亲属孙习红、孙习江。本裁定有效期为六个月,自送达之日起生效,送达后立即执行。如被申请人孙习卫违反上述禁令,本院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三十四条之规定,视情节轻重,处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本裁定书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执行。
审判员 陶小超
二〇一九年一月三日
书记员 田小星遭遇家庭暴力时,请于第一时间拨打110报警或者向所在单位、居(村)民委员会、妇女联合会等单位投诉、反映或者求助并注意保留相关证据。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