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邑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鲁1424民初3099号
原告:王依华,男,汉族,1969年5月8日出生,临邑县。
被告:方长英,女,汉族,1968年5月11日出生,临邑县。 原告王依华与被告方长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8年11月15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其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依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43元,由原告负担。 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产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高淑英
二〇一九年一月三日
书记员 李冉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