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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鲁1424民初3099号

王依华与方长英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临邑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03
公开日期
2019-01-16
所属地区
山东省临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王依华;方长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临邑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鲁1424民初3099号

原告:王依华,男,汉族,1969年5月8日出生,临邑县。

被告:方长英,女,汉族,1968年5月11日出生,临邑县。 原告王依华与被告方长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8年11月15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其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依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43元,由原告负担。 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产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高淑英

二〇一九年一月三日

书记员  李冉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