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连江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闽0122执2227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陈燕珍,女,1976年8月1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连江县。
被执行人:杨发远,男,1977年5月1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连江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燕珍与被执行人杨发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陈燕珍依据本院(2018)闽0122民初97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8年9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人民币50000元及利息。本院依法于2018年9月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及相关法律所规定的全部义务,并告知违反限制高消费令的法律后果,同时发出“财产申报表”,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还款义务,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状况,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已依法裁定查封被执行人杨发远购买的坐落于连江县××镇××路××号龙芝御景7#楼5层509B单元房产(房产所有权证号:闽(2018)连江县不动产权字第0009138号)。本案标的金额小,与被执行人所有的房产价值相差巨大,申请执行人请求不处置该财产。本院暂无法查实被执行人的具体下落,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信息,现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林善达
审判员 何 晖
审判员 何光武
二〇一九年一月三日
书记员 郑 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