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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黔2633财保12号

从江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吴老元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州省从江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03
公开日期
2019-01-08
所属地区
贵州省从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从江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吴老元;吴文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贵州省从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黔2633财保12号

申请人:从江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住所地:贵州省从江县丙妹镇北上新区卫生行政大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522633009782424J。

法定代表人:吴文辉,系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潘盛林,男,系从江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工作人员。

被

申请人:吴老元,男,1995年8月20日出生,苗族,农民,住从江县。

被

申请人:吴文花,女,2000年2月27日出生,苗族,农民,住从江县。申请人从江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因向被申请吴老元、吴文花征收社会抚养费于2019年1月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吴老元、吴文花银行存款的14885元。

本院经审查认为,为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不受到损害,防止被申请人转移财产,确保将来顺利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二条、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吴老元、吴文花银行存款的14885元,期限为一年(2019年1月3日至2020年1月2日)。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梁瑜牡

二〇一九年一月三日

法官助理秦立群

书记员吴秋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