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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豫0782民初69号

董怀书与苗长名、魏玉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03
公开日期
2019-01-22
所属地区
河南省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董怀书;苗长名;魏玉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0782民初69号原告董怀书,男,汉族,1958年3月30日生,住河南省辉县。被告苗长名,男,汉族,1968年3月28日生,住河南省辉县。被告魏玉花,女,汉族,1975年7月15日生,住河南省辉县。

原告董怀书与被告苗长名、魏玉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3日立案受理。

原告马栓锁于2019年1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董怀书以被告苗长名、魏玉花自行协商解决为由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董怀书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313元,减半收取2656.5元,由原告董怀书负担。

审判员  郭厚利

二〇一九年一月三日

书记员  侯鹏海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