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0782民初69号原告董怀书,男,汉族,1958年3月30日生,住河南省辉县。被告苗长名,男,汉族,1968年3月28日生,住河南省辉县。被告魏玉花,女,汉族,1975年7月15日生,住河南省辉县。
原告董怀书与被告苗长名、魏玉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3日立案受理。
原告马栓锁于2019年1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董怀书以被告苗长名、魏玉花自行协商解决为由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董怀书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313元,减半收取2656.5元,由原告董怀书负担。
审判员 郭厚利
二〇一九年一月三日
书记员 侯鹏海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