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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鲁1426民初13号

王福彬与胡友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平原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03
公开日期
2019-01-24
所属地区
山东省平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王福彬;胡友臣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平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1426民初13号

申请人:王福彬,男,汉族,1987年7月22日出生,住平原县

被

申请人:胡友臣,男,汉族,1972年09月07日出生住址:平原县 申请人王福彬与被申请人胡友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9年1月3日向本院申请诉讼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胡友臣名下10万元银行存款或查封同等价值财产。申请人王福彬提供保单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胡友臣名下10万元银行存款或查封同等价值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肖金霞

二〇一九年一月三日

书记员  张惠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