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平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1426民初13号
申请人:王福彬,男,汉族,1987年7月22日出生,住平原县
被
申请人:胡友臣,男,汉族,1972年09月07日出生住址:平原县 申请人王福彬与被申请人胡友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9年1月3日向本院申请诉讼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胡友臣名下10万元银行存款或查封同等价值财产。申请人王福彬提供保单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胡友臣名下10万元银行存款或查封同等价值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肖金霞
二〇一九年一月三日
书记员 张惠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