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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鄂0103执3104号

周西云、武汉鼎荣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03
公开日期
2019-01-22
所属地区
湖北省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合同纠纷
当事人
周西云;武汉鼎荣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鄂0103执3104号申请执行人周西云,男,1941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址武汉市硚口区,被执行人武汉鼎荣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汉区解放大道686号武汉世界贸易大厦13层4-5室申请执行人周西云与被执行人武汉鼎荣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鄂01民终621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周西云于2018年7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武汉鼎荣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支付欠款本金72000元,支付利息(待定数,按实际还款时间及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方式计算),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待定数,按实际还款时间及法律规定计算),支付案件受理费3632元。本院已依法受理周西云的执行申请。执行中,申请执行人周西云于2018年12月17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照准。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8)鄂0103执3104号案件的执行,申请执行人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两年内依法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邓 军

人民陪审员  郭家乐

人民陪审员  方 毅

二〇一九年一月三日

书 记 员  钟 帆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