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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苏0585执2567号

斯迪克新型材料(江苏)有限公司太仓分公司与昆山莱特雅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02
公开日期
2019-01-22
所属地区
江苏省太仓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斯迪克新型材料(江苏)有限公司太仓分公司;昆山莱特雅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裁判文书全文

 {C} 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苏0585执2567号

申请执行人:斯迪克新型材料(江苏)有限公司太仓分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太仓市经济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5586603174T。

负责人:金闯,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陆志青,江苏娄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昆山莱特雅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昆山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3074732220D。

法定代表人:王德其,该公司董事长。 斯迪克新型材料(江苏)有限公司太仓分公司与昆山莱特雅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太仓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苏0585民初87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调解书,一、被告昆山莱特雅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结欠原告斯迪克新型材料(江苏)有限公司太仓分公司货款109585.31元,由被告昆山莱特雅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分以下六期支付:于2018年5月31日前支付原告斯迪克新型材料(江苏)有限公司太仓分公司货款10000元;于2018年6月30日前支付原告斯迪克新型材料(江苏)有限公司太仓分公司5000元;于2018年7月31日前支付原告斯迪克新型材料(江苏)有限公司太仓分公司10000元;于2018年8月31日前支付原告斯迪克新型材料(江苏)有限公司太仓分公司5000元;于2018年9月30日前支付原告斯迪克新型材料(江苏)有限公司太仓分公司10000元;于2018年10月31日前支付原告斯迪克新型材料(江苏)有限公司太仓分公司69585.31元。

二、如被告昆山莱特雅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任何一期逾期未付则原告斯迪克新型材料(江苏)有限公司太仓分公司可就109585.31元货款之剩余未付金额全额申请执行。

三、双方就本案一次性处理完毕,今后再无其他纠葛。

四、案件受理费2492元,减半收取1246元,由被告昆山莱特雅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因昆山莱特雅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未履行调解书确定的义务,根据斯迪克新型材料(江苏)有限公司太仓分公司的申请,本院于2018年7月11日立案受理,申请执行标的为100831.31元。 执行案件过程如下: 1、2018年7月11日,本院通过法院专递形式向被执行人邮寄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信用惩戒风险提示等执行文书,责令其履行债务。但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规定的义务且违反财产报告制度,本院已对其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2、2018年7月12日、2018年12月21日,本院分别通过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证券、车辆等财产情况,反馈被执行人银行账户仅有零星银行存款,除上述财产外,查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3、2018年11月28日,本院约谈申请人,告知其本案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对本院的执行情况和查明的事实无异议,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时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执行标的100831.31元,均未执行到。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权利依法受法律保护,但权利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能力。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现本案执行措施已穷尽,仍无法顺利执结本案,申请执行人也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8)苏0585民初879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本页无正文)

审判长  赵建平

审判员  张永生

审判员  徐 澄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日

书记员  韶晓慧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