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涟源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湘1382执恢547号 申请执行人谢小平,女,1966年2月2日出生,住所地涟源市枫坪镇肖家园村新建组。 被执行人谢吉斋,男,1963年7月21日出生,住所地涟源市枫坪镇肖家园村集中组。 被执行人龙秀英,女,1964年1月16日出生,住所地涟源市枫坪镇肖家园村集中组。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谢小平与被执行人谢吉斋、龙秀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在执行期间,因双方自愿达成和解协议。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2018)湘1382执恢547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本页无正文)
审判长 肖光红
审判员 刘建雄
审判员 陈新连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邓庆平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追索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