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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湘04刑更2135号

任伟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8-12-28
公开日期
2018-12-29
所属地区
湖南省衡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与执行变更
案由
组织卖淫
当事人
任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八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八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八十一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8)湘04刑更2135号罪犯任伟,男,1976年10月21日出生于河南省固始县,汉族,初中文化。现在湖南省湘南监狱服刑。湖南省双峰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11月18日作出(2015)双刑初字第287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任伟犯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五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湖南省湘南监狱于2018年12月11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假释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任伟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服从安排,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计分考核中折计表扬6个。以上表现情况,有“提请假释建议书”、“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计分考核奖惩登记表”等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罪犯任伟在服刑期间有悔改表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任伟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自2018年12月28日起至2020年4月2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贺 要 生

审判员 唐 福 元

审判员 谷 芝 兰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院印王易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