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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皖0303执1518号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蚌埠分中心、李玉康信用卡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8-12-21
公开日期
2018-12-22
所属地区
安徽省蚌埠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信用卡纠纷
当事人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蚌埠分中心;李玉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皖0303执1518号

申请执行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蚌埠分中心,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蚌埠万达广场**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300MA2N2DPR8J。

负责人:郭鹏,分中心经理。

被执行人:李玉康,男,1985年1月20日出生,汉族。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蚌埠分中心申请执行李玉康信用卡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蚌埠分中心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皖0303民初4400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陈 松

审判员 刘润明

审判员 王 磊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许富宝

书记员岳凯月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