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湘0105民初8645号
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滨江新城茶子山东路**。
负责人:李征。
被告:吴某某。 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与被告吴某某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2月13日向原告发出《缴纳受理费通知书》,要求原告于2018年12月20日前缴纳案件受理费。原告已签收该通知,但至今仍未缴纳案件受理费。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房淼淼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代理
书记员 彭小波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