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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皖0303执1525号

周钢;丁华俊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法院
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8-12-21
公开日期
2018-12-22
所属地区
安徽省蚌埠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周钢;丁华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通 知 书 (2018)皖0303执1525号 丁华俊: 周钢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皖0303民初109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你对该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未能自动全部履行,权利人已向本院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令你在收到本通知书后立即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全部义务,并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及本案执行费。否则,本院将依法予以:1、强制执行;2、司法处罚、3、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特此通知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联系人:许富宝 联系电话:371**** 账户名称: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 账户号码:80600012011100006373001700 开户行:徽商银行蚌埠龙湖支行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