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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陕0103执1855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行与被执行人陈永强、陕西嘉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8-12-21
公开日期
2018-12-22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行;陈永强;陕西嘉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陕0103执1855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行。

负责人:杨新丰,行长。

被执行人:陈永强,男。

被执行人:陕西嘉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行与被执行人陈永强、陕西嘉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2017)陕0103民初398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于2018年4月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觉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书的要求自觉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执行人陕西嘉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帕萨特牌陕号汽车一辆。

二、查封期限两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李治峰执行员  李 卫执行员  杨晓军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蔡珊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