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8)鄂2822民初2681号

孙芝丽、徐义旺等与邱兴会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建始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8-12-21
公开日期
2018-12-23
所属地区
湖北省建始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孙芝丽;徐义旺;邱兴会;刘治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建始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鄂2822民初2681号

原告:孙芝丽,女,生于1967年9月1日,汉族,湖北省建始县人,住本县。

原告:徐义旺,男,生于1960年6月26日,汉族,湖北省建始县人,住本县。系原告孙芝丽丈夫。二原告共同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义俊(特别授权)。系二原告女婿。

被告:邱兴会,女,生于1968年10月12日,汉族,湖北省建始县人,户籍地:建始县,现住本县。

被告:刘治福,男,生于1968年12月23日,汉族,湖北省建始县人,户籍地:建始县,现住本县。系被告邱兴会丈夫。

委托诉讼代理人:邱兴会(特别授权),即本案被告邱兴会。

原告孙芝丽、徐义旺诉被告邱兴会、刘治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22日立案。

原告孙芝丽、徐义旺于2018年12月21日以双方协商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孙芝丽、徐义旺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的合法权益,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孙芝丽、徐义旺撤诉。本案受理费5050元,减半收取2525元,由原告孙芝丽、徐义旺负担。

审判员  蔡雾绍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李 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