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克东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黑02**执377号
申请人:驰众广告有限公司,住宁波大榭开发区。
被执行人:黑龙江世一泉饮品有限公司,住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克东县。 本院在执行驰众广告有限公司与黑龙江世一泉饮品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2016)沪仲案字第0264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向本院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义务。
本院认为(2016)沪仲案字第0264号民事裁定书确定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克东县人民法院(2016)沪仲案字第0264号民事裁定书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审判长 闫 昊
审判员 杨军
审判员汤德忠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 郭 晓 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