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陕0103执2553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陕西秦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碑林支行。
负责人:郭峰。
被执行人:李玉香,女。
被执行人:王旭文,男。
被执行人:西安天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陕西秦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碑林支行与被执行人李玉香、王旭文、西安天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经查,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公证处(2018)西碑证经字第47号执行证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至今未自觉履行义务。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西安天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数额以协助冻结、扣划存款通知书为准)。执行员 李 卫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蔡珊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