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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湘0105民初8583号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与陈交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8-12-21
公开日期
2018-12-22
所属地区
湖南省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信用卡纠纷
当事人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陈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湘0105民初8583号

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来安路**。

法定代表人:张东,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双文,湖南三湘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晶,湖南三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交,男,1976年9月19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开福区。 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诉被告陈交信用卡纠纷一案,因原告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杨标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代理

书记员  任友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