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湘0105民初8583号
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来安路**。
法定代表人:张东,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双文,湖南三湘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晶,湖南三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交,男,1976年9月19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开福区。 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诉被告陈交信用卡纠纷一案,因原告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杨标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代理
书记员 任友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