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讷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黑0281执1638号移送执行机构:讷河市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
被执行人:张伟,男,汉族,1986年12月28日出生,无业,户籍黑龙江省哈尔滨市,现在泰来监狱服刑,公民身份证号码XXX。本院在执行张伟罚金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在监狱服刑,无经济来源,对被执行人进行财产调查。查询银行存款、查询房产土地、查询车辆、查询证券、查询工商信息等,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讷河市人民法院(2018)黑0281执1638号执行案件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或财产线索可供执行的,本院将依职权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赵庆春
审判员 张文生
审判员 魏忠勇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刘养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