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781民初4518号之一
原告:山东欧泰隆重工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817060131***。
法定代表人:孙广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军,山东海岱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建儒,山东海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京润宏建筑机械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56825271***。
法定代表人:郑洪波,该公司总经理。被告郑洪波,男,1978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欧泰隆重工有限公司与被告南京润宏建筑机械有限公司、郑洪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10月31日向本院递交申请,请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山东欧泰隆重工有限公司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山东欧泰隆重工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157元(已减半),财产保全费1770元,均由原告山东欧泰隆重工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孙 勇
二〇一七年十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张鉴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