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14执3951号申请执行人北京京贵恒兴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兴寿镇秦城村东20米。法定代表人周礼亮,经理。被执行人张田村,男,1974年8月1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漯河市临颍县。北京京贵恒兴商贸有限公司与张田村其他合同纠纷一案,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京0114民初1359号法律文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义务人张田村未在规定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权利人北京京贵恒兴商贸有限公司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2017年5月12日,本院立案执行。执行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张田村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财产报告令,并对其名下的财产情况进行了调查。经查,被执行人张田村名下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已于2017年9月5日决定将被执行人张田村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予以公布,并决定对其适用了限制高消费及其他消费措施。本院已向申请执行人北京京贵恒兴商贸���限公司释明被执行人张田村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北京京贵恒兴商贸有限公司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张田村的其他财产或财产线索。经本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被执行人张田村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薛恩同
审判员 郝丙坤
审判员 刘 波
二〇一七年十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应义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