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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102民初8590号

原告某分行诉被告任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10-31
公开日期
2017-10-31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某分行,任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102民初8590号

原告:某分行,住所地长沙市芙蓉区。

法定代表人:文某某,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涂某某,男,系该行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某某,湖南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任某某,男,1981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某分行诉被告任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某分行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预交诉讼费。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孙剑璞

二〇一七年十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石登波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