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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621执恢106号

池凤山与徐经武、郝乃毅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抚松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10-31
公开日期
2017-10-31
所属地区
抚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池凤山,徐经武,郝乃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吉林省抚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621执恢106号申请执行人池凤山,男,1943年7月25日出生,汉族,露水河林业局退休职员,住抚松县。被执行人徐经武,男,1971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抚松县。被执行人郝乃毅,男,1978年6月27日生,汉族,无职业,住抚松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池凤山与被执行人徐经武、郝乃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尚应给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10,000.00元、利息4,000.00元,利息4,000.00元已经给付,借款本金10,000.00元于2017年12月1日前付清,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吉0621执恢106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左字森

审 判 员  高保和

代理

审判员  陈丙祥

二〇一七年十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聂立昕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