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抚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621执恢106号申请执行人池凤山,男,1943年7月25日出生,汉族,露水河林业局退休职员,住抚松县。被执行人徐经武,男,1971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抚松县。被执行人郝乃毅,男,1978年6月27日生,汉族,无职业,住抚松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池凤山与被执行人徐经武、郝乃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尚应给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10,000.00元、利息4,000.00元,利息4,000.00元已经给付,借款本金10,000.00元于2017年12月1日前付清,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吉0621执恢106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左字森
审 判 员 高保和
代理
审判员 陈丙祥
二〇一七年十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聂立昕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