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402民初3541号
原告:邯郸市宇浩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邯郸市邯山区东柳西街3号。
法定代表人:王兰军,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尹曙光,河北十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关辰杰,女,1981年7月15日出生,汉族,现住邯郸市邯山区,。
原告邯郸市宇浩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关辰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9日立案,原告邯郸市宇浩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邯郸市宇浩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邯郸市宇浩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99元,减半收取计49.5元,由原告邯郸市宇浩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户全民
二〇一七年十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曹红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