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牡丹江市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1005民初1527号
原告:黑龙江信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田庆平,男,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立红。
被告:王玉良,男。
被告:牡丹江市阳明住宅建设开发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国华,男,董事长。
原告黑龙江信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王玉良、牡丹江市阳明住宅建设开发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本���于2017年10月10日立案。原告黑龙江信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黑龙江信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张亚明
二〇一七年十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彭政磊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