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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527民初1693号

喻永芝与张宗焕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秭归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10-31
公开日期
2017-10-31
所属地区
秭归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当事人
喻永芝,张宗焕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秭归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527民初1693号

原告:喻永芝,女,1947年8月1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秭归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玉来,男,1964年8月17日出生,汉族,秭归县茅坪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张宗焕,女,1974年4月1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秭归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海俐(系张宗焕之女),女,1994年8月2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秭归县,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勇,湖北诚业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授权代理。

原告喻永芝诉被告张宗焕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27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17年10月31日以证据不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系依法对自己的诉讼权利作出的处分,且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喻永芝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53元,减半收取226.50元,由喻永芝负担。

审判员  周秭民

二〇一七年十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胡红霞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