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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82执2735号

青岛苏浩金属材料有限公司、青岛沈源水务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10-29
公开日期
2017-11-01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青岛苏浩金属材料有限公司,青岛沈源水务科技有限公司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282执2735号申请执行人青岛苏浩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即墨市通济街道办事处华桥村万兴国际五金城3区-3022号,组织机构代码:67178197-9。法定代表人姜庆华,男,1972年4月8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兴化市,系公司经理。被执行人青岛沈源水务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即墨市龙山街道办事处即发龙山路2号。法定代表人沈月武,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青岛苏浩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青岛沈源水务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暂时无法执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即墨市人民法院(2016)鲁0282民初881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春波

审判员  张 涛

审判员  胡志喜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郑 楠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