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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903执恢41号

何秀英、余福桃、杨再珍、余丹丹与颜超华、蔡利波、徐金秀、蔡龙、颜帅、李秀峰 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10-29
公开日期
2017-10-30
所属地区
益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何秀英,余福桃,杨再珍,余丹丹,颜超华,蔡利波,徐金秀,蔡龙,颜帅,李秀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903执恢41号申请执行人何秀英,女,住所地益阳市赫山区衡龙桥镇华林塅村油丝塘村民组**号,证件号码432321194008044240。申请执行人余福桃,男,住所地益阳市赫山区衡龙桥镇华林塅村油丝塘村民组**号,证件号码430903199112225714。申请执行人杨再珍,女,住所地益阳市赫山区衡龙桥镇华林塅村油丝塘村民组**号,证件号码432321196609272389。申请执行人余丹丹,女,住所地益阳市赫山区衡龙桥镇华林塅村油丝塘村民组18号被执行人颜超华,地址赫山区衡龙桥镇黄土坑村腰塘村民组*号。被执行人蔡利波,地址益阳市赫山区衡龙桥镇白石圹村青风桥村民组**号。被执行人徐金秀,地址益阳市赫山区衡龙桥镇高家桥村祝家山村民组**号。被执行人蔡龙,地址益阳市赫山区赫山办事处茂林村李家湾村民组。被执行人颜帅,地址益阳市赫山区衡龙桥镇黄土坑村腰圹村民组*号。被执行人李秀峰,地址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赫山街道办事处茂林村李家湾村民组。何秀英、余福桃、杨再珍、余丹丹与颜超华、蔡利波、徐金秀、蔡龙、颜帅、李秀峰侵权责任纠纷一案,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2014)益赫民一初字第683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颜超华、蔡利波、徐金秀、蔡龙、颜帅、李秀峰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本院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土地使用权登记、房产所用权登记、工商登记、车辆登记进行了查询。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颜超华、蔡利波、徐金秀、蔡龙、颜帅、李秀峰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何秀英、余福桃、杨再珍、余丹丹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颜超华、蔡利波、徐金秀、蔡龙、颜帅、李秀峰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何秀英、余福桃、杨再珍、余丹丹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款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九日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