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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903执1279号

湖南中技桩业有限公司与XX、湖南新天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10-29
公开日期
2017-10-30
所属地区
益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XX,湖南新天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903执1279号被执行人XX,地址湖南省湘乡市昆仑桥东山路**号**栋*单元***号。被执行人湖南新天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地址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江北路保利大厦1201-1211号。法定代表人王炜。湖南中技桩业有限公司与XX、湖南新天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2016)湘0903民初1103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XX、湖南新天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本院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土地使用权登记、房产所用权登记、工商登记、车辆登记进行了查询。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XX、湖南新天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湖南中技桩业有限公司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XX、湖南新天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湖南中技桩业有限公司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款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九日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