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604执1256号申请执行人杨淑玲。被执行人大庆市让胡路区喇嘛甸镇繁荣村民委员会。本院在执行杨淑玲与大庆市让胡路区喇嘛甸镇繁荣村民委员会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经查大庆市让胡路区喇嘛甸镇繁荣村民委员会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2016)黑0604民初5157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邢海东
审判员 王洪宇
审判员 陈 恒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杨 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