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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725执919号

毛一春与张建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桃源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10-29
公开日期
2017-11-03
所属地区
桃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毛一春,张建初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桃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725执919号

申请执行人:毛一春,女,汉族,住湖南省桃源县。

被执行人:张建初,男,汉族,住湖南省桃源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毛一春与被执行人张建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双方达成和解协议,现申请执行人毛一春撤销对被执行人张建初的强制执行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7)湘0725执919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冯 刚

审判员 曾 平

审判员 谢新国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易 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