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118执恢30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李志江,男,1964年2月17日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永川区。
被执行人:冉龙云,男,1964年7月4日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永川区。申请执行人李志江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2015)永法民初字第05732号民事调解书,于2017年4月1日向本院申请恢复立案执行被执行人冉龙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要求被执行人冉龙云返还借款100000元及利息,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50元。执行过程中,以57000元拍卖冉龙云借款抵押的位于重庆市荣昌区房产一处,其价款支付买受人徐朝俊代冉龙云垫交的过户产生的税费和物业管理费9529.50元,李志江垫交的评估费100元,实际兑现申请执行人李志江46470.50元。现因暂不具备执行条件,申请执行人尚有借款本金54679.50元及利息,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执行费2300元未执行。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旷昌政
审 判 员 王元烽
代理
审判员 覃魏枢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徐 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