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1刑更2311号罪犯孙男,女,汉族,1981年2月28日出生于辽宁省海城市,高中文化。现于黑龙江省女子监狱服刑。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5月9日作出(2011)杭上刑初字第13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孙男犯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9000元,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3年6月28日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现执行机关黑龙江省女子监狱根据该犯的服刑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7年10月1日立案后,依法对黑龙江省女子监狱报请的减刑建议书予以公示并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黑龙江省女子监狱以罪犯孙男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理由,建议对罪犯孙男予以减刑九个月。
经审理查明,罪犯孙男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至2017年6月,获表扬奖励八次,结余积分175分。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减刑建议书、原审裁判文书、执行通知书、减刑裁定书、减刑执行通知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计分考核情况综合表、罪犯登记表、财产刑执行情况认定表、财产刑执行票据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孙男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可以减刑。执行机关提出的对罪犯孙男减刑的建议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孙男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减刑后刑期自2010年8月18日起至2019年2月1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福军
审判员 李文博
审判员 王立刚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盛丽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