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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1刑更2255号

王兰英故意杀人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10-29
公开日期
2017-11-06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案由
故意杀人
当事人
王兰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1刑更2255号罪犯王兰英,女,汉族,1966年8月28日出生于黑龙江省汤原县,小学文化。现于黑龙江省女子监狱服刑。黑龙江省佳木斯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6月18日作出(2004)佳刑少初字第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兰英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8月25日作出(2004)黑刑一复字第190号刑事裁定,予以核准。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06年11月20日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09年4月21日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2012年1月11日本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2014年11月3日本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现执行机关黑龙江省女子监狱根据该犯的服刑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7年10月1日立案后,依法对黑龙江省女子监狱报请的减刑建议书予以公示并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审理中依法对罪犯王兰英进行了提讯。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黑龙江省女子监狱以罪犯王兰英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理由,建议对罪犯王兰英予以减刑九个月。

经审理查明,罪犯王兰英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至2017年2月,获表扬奖励七次,结余积分125分。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减刑建议书、原审裁判文书、执行通知书、减刑裁定书、减刑执行通知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计分考核情况综合表、罪犯登记表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王兰英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可以减刑。执行机关提出的对罪犯王兰英减刑的建议应予采纳。根据该犯犯罪性质,犯罪具体情节,原判刑罚情况,对其减刑应当从严掌握,故对执行机关报请的减刑幅度予以调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王兰英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减刑后刑期自2009年4月21日起至2023年7月20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福军

审判员  李文博

审判员  王立刚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盛丽那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