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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1刑更2260号

蒋玉故意杀人、抢劫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10-29
公开日期
2017-11-06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蒋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1刑更2260号罪犯蒋玉,女,汉族,1985年12月18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灌阳县,初中文化。现于黑龙江省女子监狱服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11月22日作出(2007)穗中法刑二初字第10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蒋玉犯故意杀人罪、抢劫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被告人蒋玉与同案被告人共同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334574.30元;继续追缴被告人抢劫的违法所得,追缴后发还被害人家属。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3月12日作出(2008)粤高法刑一复字第27号刑事裁定,予以核准。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0年8月26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14年10月30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现执行机关黑龙江省女子监狱根据该犯的服刑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7年10月1日立案后,依法对黑龙江省女子监狱报请的减刑建议书予以公示并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黑龙江省女子监狱以罪犯蒋玉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理由,建议对罪犯蒋玉予以减刑九个月。

经审理查明,罪犯蒋玉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至2017年6月,获表扬奖励八次,结余积分324分。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减刑建议书、原审裁判文书、执行通知书、减刑裁定书、减刑执行通知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计分考核情况综合表、罪犯登记表、财产刑执行情况认定表、财产刑执行票据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蒋玉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可以减刑。执行机关提出的对罪犯蒋玉减刑的建议应予采纳。根据该犯犯罪性质,原判刑罚情况,财产性判项的履行情况,对其减刑应当从严掌握,故对执行机关报请的减刑幅度予以调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蒋玉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十年不变(减刑后刑期自2014年10月30日起至2034年5月2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福军

审判员  李文博

审判员  王立刚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盛丽那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