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03民初8163号原告李士伟,男,回族,1976年8月23日出生,住河南省商丘市。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商丘分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负责人陈德敏,经理。
原告李士伟与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商丘分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案立案后,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但原告没有缴纳诉讼费。本院依法向原告下达了催缴诉讼费通知书,但原告没有按照规定的时间缴纳诉讼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张 培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郭志豪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