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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604执恢50号

孙西丽与于浩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10-29
公开日期
2017-10-30
所属地区
大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孙西丽,于浩

裁判文书全文

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604执恢50号申请执行人孙西丽。被执行人于浩。本院在执行孙西丽与于浩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于浩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2014)让乘商初字第3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邢海东

审判员  王洪宇

审判员  陈 恒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杨 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