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604执恢50号申请执行人孙西丽。被执行人于浩。本院在执行孙西丽与于浩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于浩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2014)让乘商初字第3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邢海东
审判员 王洪宇
审判员 陈 恒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杨 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