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青冈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1223执529号移送部门青冈县人民法院。被执行人曲建彬,男,1973年3月10日生,汉族,无职业,住黑龙江省穆棱市。本院在执行被执行人曲建彬犯盗窃罪被判决并处罚金一案中,对被执行人财产进行查证,暂无财产可执行。被执行人曲建彬尚有3000元罚金未缴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移送部门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张洪彬
审判员 李景军
审判员 张天力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刘蒙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