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渭南市华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503执恢100号申请执行人屈明,男,1983年3月21日生,汉族,住华县四季花城小区。被执行人潘方圆,男,1980年7月19日生,汉族,住华县下庙镇西周村,现住华县大明派出所。申请执行人依据生效的(2015)华民初字第01123号民事调解书,于2016年7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潘方圆归还借款11800元,并承担案件执行费77元。本院于2016年10月17日立案执行。本案在原执行过程中,我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潘方圆工资账户采取冻结措施,现申请人要求恢复执行,以实现下余债权,在恢复执行中,申请人屈明已实现下余债权11800元,该案已全部执结。申请人同意本院(2015)华民初字第01123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八)项、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5)华民初字第01123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冯继忠
审判员 李根平
审判员 张晓艳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雷 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