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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2行终408号

戈健峰行政公安其他其他行政行为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8-09-29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戈健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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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沪02行终408号上诉人戈健峰,男,1976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青浦区。

上诉人戈健峰不服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2017)沪0118行���127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经审查查明:戈健峰于2017年9月向原审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称,上海市公安局青浦分局(以下简称“青浦公安分局”)曾于2013年7月16日对其被合同诈骗一事予以刑事立案,之后却在新证据出现的情况下,于2017年8月15日作出撤销案件决定书。因青浦公安分局未依法办案,导致犯罪嫌疑人王友刚未承担刑事责任,其被诈骗而无法通过法律途径得到保护,故起诉请求撤销青浦公安分局作出的沪公青(刑)撤案字[2017]0001号撤销案件决定书。原审法院经审查后认为戈健峰的起诉不属于人民法院的行政诉讼受案范围,遂裁定对戈健峰的起诉不予立案。戈健峰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审裁定,依法予以受理。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四)项规定,��事人提起诉讼,应当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上诉人起诉要求撤销的系青浦公安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一条之规定作出的撤销案件决定,属于公安机关履行刑事诉讼法规定的相关职责的范畴,故上诉人的起诉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原审法院裁定对上诉人的起诉不予立案正确。上诉人的上诉请求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法官助理田小冰

审判长  姚倩芸

审判员  沈亦平

审判员  王 兵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孙 芸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的,判决或者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