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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16民初46947号

天津市滨海新区海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贾林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0001-01-01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天津市滨海新区海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贾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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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6民初46947号

原告:天津市滨海新区海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寨上街化工西街38号。

法定代表人:吴尽,职务: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东清,该公司法律顾问,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树和,该公司法律顾问,特别授权。

被告:贾林,男,1979年4月11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滨海新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天津市滨海新区海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贾林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天津���滨海新区海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元,由原告负担。(此页无正文)

审判员 姜 勇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梁彩莲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