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珙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526执68-3号申请执行人珙县桃园机电蛇备有限公司,住所地珙县巡场镇捷达路62号。法定代表人杨林,总经理。被执行人珙县思弘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珙县巡场镇茨梨村三社雷建勇自有门市。法定代表人雷建勇,总经理。本院(2016)川1526民初53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已扣留被执行人应收的货款。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川1526民初536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祖才
审判员 韩学军
审判员 周祖国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二日
书记员 邓仕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