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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526执397号

申请执行人杨长琼与被执行人范祖春、谢智丽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珙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8-09-29
所属地区
珙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杨长琼,范祖春,谢智丽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珙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526执68-3号申请执行人珙县桃园机电蛇备有限公司,住所地珙县巡场镇捷达路62号。法定代表人杨林,总经理。被执行人珙县思弘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珙县巡场镇茨梨村三社雷建勇自有门市。法定代表人雷建勇,总经理。本院(2016)川1526民初53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已扣留被执行人应收的货款。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川1526民初536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祖才

审判员  韩学军

审判员  周祖国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二日

书记员  邓仕新 微信公众号“”